2012年1月15日 星期日



跑步有時候的確很無聊,但跑完之後卻有種完成什麼的充實感,看電視與玩線上遊戲玩的時候很充實,但關上電源的剎那,卻被莫名的空虛給吞噬。




這是個人的經驗,也是奇怪的發現。





跑步是安靜的,我們只聽得到呼吸喘息聲,風滑過耳鬢的聲音,雙腳交替踢著路面的節奏聲,如果再安靜一點,或許可以聽到自己的心跳聲也說不定。




就像這樣重複一再忍耐地跑著時,到了等75公里一帶好像一下子穿過了什麼東西。有這種感覺。除了所謂「穿越」之外,我想不到更貼切的形容法,簡直像穿過石壁那樣,身體通到另一邊去了。是什麼時候通過的,想不起正確的時間點。不過一留神時,我已經移到對面那邊了。因為知道:「啊,這樣就穿過了。」雖然不太清楚什麼道理、經過和順序,總之只知道已經「穿過」了這個事實。





  然後接下來不必考慮什麼,更正確說,是不再需要刻意努力去想「不要去想任何事情」。只要順其自然,繼續下去就行了。只要把身體交出去,某種力量就會把我自然往前推。







雖然沒有人逼自己一定要全程用跑的,但那是原則性的問題,也是能否堅持到底的分水嶺,再怎麼慢,再怎麼速度幾乎接近走路,還是不能破例。




一旦投降用走的,就很難再跑起來了。




不妨從正面去思考,這反而是上天給我的幸運。





對我們最重要的東西,往往是,眼睛看不見(但心可以感覺到)的東西。而真正有價值的東西,往往是只能透過效率差的行為才能獲得。

2012年1月8日 星期日

我曾離死亡很近



又來了, 因為不follow rules,so its painful

我到底在過什麼樣的人生 ,

生活品質低下, 苟活著

戊天担憂著生命的狀況

怕突然出意外天啊我才三十歲

生活
品質
她應該過得很好
看著
仔細體會著


我們常對自己的氣力意志學識聰明等充滿自信, 
但面對身體的極度折磨,人真是完全無能為力。
一個人身體虛弱,心靈也會跟著虛弱,
思想理智都起不了作用。

I'm slowly fading intonothingness

2012年1月7日 星期六

怕發作, 只好駐於大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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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的冷天, 受不了, 身體時受胸悶和心季不預警的襲擊. 不安全感頓升
,已無法如同幾年前那樣隨心的去, 享受, 我現今背負的發作倒下的危險
低血壓, 還有呢?等待之後的報告出來, 然後, 再想下一步, 如果只是體質不好
,那若是器官或者是體內的某種元素不足或....胡思亂想,

家中, 是目前唯一,不會心恐慌的地方, 限制.心枯

去大直圖館三樓, 心中惴惻的閉室恐懼又來了
翻了幾本旅遊和山岳的書籍, 原來抽象的字是想像的延伸不可或缺
我們同樣在某一角從事追尋的事物
我懷念那時的我的想像, 腦中的風景, 保護暴露在現實的不完全
(可是我現在欠缺了)

誠品如下

網路讓我們變笨

發現時間的人
現代地質學之父揭開地球歷史的故事


內向者求生術

留味行

麥肯錫寫作技術與邏輯思考

檢察官「快速結案」的絕招之一,法官收到這種「爛案」,也只能幹在心裡,徒呼倒楣。


引用URL
http://blog.yam.com/ottohsu/trackback/5637755





  「不告不理」是全世界正常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則,如果沒有「告」,法院則不能「理」,以法院的「被動性」來制約法院判決近乎「無上」的國家權力。問題是:什麼是「告」呢?在台灣的法制下,「告」指的是檢察官的「起訴(公訴)」和自訴人的「自訴」;「自訴」是台灣法制賦與「犯罪被害人」例外享有的訴訟權,因為是例外,所以暫時不論。本文僅就檢察官提起公訴這個部分加以說明。

  檢察官提出「起訴書」送交法院時,會記載三個東西:「犯罪事實(包含被告是誰)」+「證據」+「所犯罪名及法條」。而法院審理的對象是「犯罪事實」。只要是起訴書「犯罪事實」所提到的內容,法院就「可以」並且「應該」加以審理。


  至於這個「犯罪事實」構成什麼犯罪?觸犯法條為何?法院並不受檢察官起訴書上「所犯罪名及法條」的內容所拘束。這和某些國家法制下,檢察官可以用「罪名」來控制法院審理範圍的情況不同。

  舉個例子來說,在台灣,檢察官起訴甲搶了乙的東西,犯「搶奪罪」。法院調查證據的結果,如果認為甲其實是趁乙不注意的時候,用和平的手段將東西摸走,則可以判甲「竊盜罪」;如果認為甲是用強暴脅迫的手段讓乙不能抗拒才交出東西,則可以判甲「強盜罪」。而在法院審理範圍受起訴「罪名」拘束的國家,在上面二種情形,法院則只能判甲「無罪」,再由檢察官另行就甲犯「竊盜罪」或「強盜罪」起訴。

  又譬如說:在台灣,檢察官起訴甲偷了乙的信用卡去盜刷買東西,犯「竊盜罪」。而法院調查證據的結果,如果認為罪證明確,那麼應該要判甲「竊盜罪」(偷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盜刷時在簽帳單上簽名)及「詐欺罪」(盜刷別人信用卡取得財物)三個罪。雖然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一個字都沒提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部分的「罪名」及「證據」,但是只要檢察官在「犯罪事實」中有寫到這些犯罪行為,法院就「可以」並且「應該」加以審理。如果法院假裝沒看到而未予審理,則構成「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因此,觀察臺灣的刑事司法案件,最主要是看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是什麼,只要是「犯罪事實」中所提到的犯罪行為,法院都有加以裁判的「權力」和「義務」。(所以說,如果有人批評檢察官的某項起訴,僅就起訴罪名大作文章,顯然就是有點小外行)

  由於上開制度的特色,長久以來,檢察官有一種惡整法官的特別手段。那就是起訴的時候,就「犯罪事實」的記載包山包海、東拉西扯;但就「證據」及「所犯罪名及法條」部分,則僅就其中最簡單,最容易調查,案情最明確的部分加以論述。就像前面甲偷乙的信用卡去盜刷的例子,檢察官可以在「犯罪事實」寫一堆甲到處去盜刷的情形,但就盜刷的確實時間、地點、刷了多少錢、取得什麼財物的「證據」卻一項也不查,反正在起訴書的「證據」+「所犯罪名及法條」只記載「竊盜」部分的犯罪證據,也只起訴「竊盜罪」而已。但是呢,因為起訴書「犯罪事實」已經提到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的犯罪行為,所以法院也只好想辦法自己去調查證據,才能作出判決。這是檢察官「快速結案」的絕招之一,法官收到這種「爛案」,也只能幹在心裡,徒呼倒楣。

  因為檢察官在偵查中,享有不少強制處分權,還可以指揮調查局、警察、憲兵及海巡署等等單位,有很強的「動能」可以「衝案子」;但案子一旦起訴到法院,進入法院的審理程序中,案子就由「偵查檢察官」(on field)手中交到「公訴檢察官」(on floor)手上。此時,公訴檢察官和被告、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就是一樣立於平等的攻防地位,不再享有任何的強制處分權。此時,公訴檢察官對於上面那種「爛案」要補強證據,只能聲請法院為之;但法院是擔任公正第三人的角色,當然不可能去「衝案子」;所以說利用審判庭來調查證據,所花費的時間、人力,物力,絕對是偵察檢察官的數倍以上。況且,案子到了審判中,有很多拖延訴訟的技巧,許多證據拖著拖著就不見了!

  因此,偵查檢察官用上述「絕招」雖然可以快速結案,但後續對「法院」及「公訴檢察官」卻會造成相當大的困擾,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所以一般的檢察官就一般的案子,是絕對不會這麼做的。畢竟檢察官本身的名聲及風評也是很重要的。

  但是不可諱言的,某些檢察官對一些有結案壓力的案子,仍然不免會耍一下上述「絕招」,以便將燙手的案子趕快推出去。所以,如果我們觀察到一件很複雜的案子,檢察官卻可以在很短的期間內就起訴,那很有可能就是使用上述「絕招」的結果。舉個例子來講,若有檢察官起訴一個被告犯「背信罪」,而在「犯罪事實」內卻包山包海的暗藏貪瀆、洗錢等犯罪事實,那我們真的只能為承審法官掬一把同情的眼淚了。